湖南省花卉协会

Hunan Flower Association

美好生活 创造新未来

A Better Life, a new future

花卉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UNAN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HN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湖南省从事花卉生产、科研、教学、营销等部门的企业家、科技工作者、花卉生产从业人员和花卉爱好者、热心者,为促进花卉科技进步,协调和推动全省花卉事业发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宣传花卉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等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花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花卉产业;为发展城乡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植物园路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等,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参与或组织制定有关花卉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协助宣传贯彻执行;

(三)调研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

(四)组织协调全省花卉科研、流通、销售,促进行业分工与合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及花卉从业者的业务水平;

(六)组织安排花卉行业的国内外交往和展览、展销、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举办和参加各类花卉会展,指导和支持举办地方性花事活动;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与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会员企业和行业的评定、表彰奖励活动,监督依法经营,增强自律性;

(九)开办网站、杂志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花卉知识,弘扬花文化,引导大众消费;

(十)承办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成员的生产、科研、教学、营销等单位和具有一定条件、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的花卉企业以及依法登记的从事花卉及相关产业的社团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

(二)个人会员

在花卉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教授、学者和有一定技艺的个体劳动者以及热心花卉事业的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湖南省花卉协会下属各分会,可在本省范围内吸收会员。分会会员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会员一人介绍;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获取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等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参加理事会工作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协会工作,愿为协会和会员服务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由热爱花卉事业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视工作需要,本会可成立若干专业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分支机构的运行要遵守《湖南省花卉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原则上与本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前,应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报本会资格审查,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审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